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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應回收廢棄物責任業者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六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基字第 0990016351D 號令修正發布全文 21 條;除第 19 條第 1 項條文自九十九年三月一日施行外,並自發布日施行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陳怡吟
電話:02-23705888 傳真:02-2370383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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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年節約能源績優獎選拔活動
為鼓勵公、民營企業及機構推動節約能源、建立能源查核及管理制度,以提升能源使用效率及抑低二氧化碳排放,特選拔並表揚節約能源績效卓越之公、民營企業及機構。
承辦單位:工業技術研究院  承辦人:黃達海
電話:03-591-6259 傳真:03-582-0471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1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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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應施檢驗水族箱用燈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一○○年一月一日起生效。
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怡盛
電話:02-23431783 傳真:02-334333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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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商品動力衝剪機械之檢驗標準」2月24日公告修正
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經標三字09930001630號函公告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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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冷氣機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一百年一月一日生效。
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怡盛
電話:02-23431783 傳真:02-334333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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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戶外用液化石油氣烹煮爐用燃料容器實施商品檢驗之相關檢驗規定」,以經標三字第09930001240號公告,並擬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揭相關檢驗規定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公告」網頁。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董晉偉
電話:02-33435187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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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列資訊類自動資料處理系統用監視器、電源供應器及電子電源轉接器等2類計3項為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類別及驗證項目」
依據商業檢驗業務委託辦法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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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品驗證登錄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三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904600250 號令修正發布第 4、7、9、11 條條文;增訂第 4-1、7-1 條條文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宋郁
電話:02-33435194 傳真:02-2343178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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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青年輔導委員會「99年青年社區參與行動計畫」請踴越參與提案。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承辦人:洪信裕
電話:02-23680816#214 傳真:02-2367388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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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工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異事蹟,特訂定「九十九年全國模範勞工選拔及表揚要點」。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劉守仁
電話:02-27012671#212 傳真:02-27555493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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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2264 傳真:02-3343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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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屆台馬(馬來西亞)部長級經貿諮商會議」將展開,請就於馬方有可增進兩國經貿發展合作之議題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郭諒月
電話:02-27012671 傳真:02-27555493 E-Mail:moonkuo@roccoc.org.tw
截止日期:20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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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國立成功大學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寗一勤
電話:02-23431780 傳真:02-3343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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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2264 傳真:02-3343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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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商品動力衝剪機械之檢驗標準」,並擬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三月一日生效。
一、 修正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 修正依據:商品檢驗法第十條第一項。 三、 旨揭相關檢驗規定如附件「動力衝剪機械檢驗標準變更明細表」草案。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四、 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三十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第三組。 (二) 地址:台北市中正區濟南路1 段4 號。 (三) 電話:(02)23431781,聯絡人:謝志宏。 (四) 傳真:(02)33433991。 (五) 電子郵件:eric.hsieh@bsmi.gov.tw。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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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代政府電子採購網(http://web.pcc.gov.tw/)已於99年1月1日正式上線。
另加辦廠商人員說明會及教育訓練,報名請至:http://202.39.47.219/student/index.asp?ct=1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承辦人:楊劍銘
電話:02-87897643 傳真:02-8789758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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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以下簡稱本公告)公告事項第十一項之補充規定
一、 屬本公告列管物品或其容器之範圍,主要依附表一及附表二之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貨品分類號列(以下簡稱貨品分類號列)認定。 二、 若無法依上述貨品分類號列認定者,本署將視個案核實據以認定。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邱俊雄
電話:02-23117722 傳真:02-2331774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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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延展應施檢驗商品合板驗證登錄證書及商品型式認可證書
商品驗證登錄證書有效期間屆滿申請延展時,請依商品驗證登錄辦法第6條及商品驗證登錄申請作業程序第5點之規定,持新版標準型式試驗報告申請換發證書。 唯產品內容未變更得免附新型試驗報告,但仍需檢附相關技術文件。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4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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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核釋「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第11項之補充規定。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陳怡吟
電話:02-23705888#3413 傳真:02-2370383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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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本局「國內產製商品報驗申請書」及「輸入商品報驗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並自99年1月11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陳衍沖
電話:02-2343451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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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寗一勤
電話:02-23431780 傳真:02-334333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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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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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協助企業營運資金協處措施」延長至99年6月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承辦人:蔡科長宜兼、蕭怡臻小姐、吳桂霞小姐
電話:02-23680816#247、348、347 傳真:02-2367113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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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及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已建置完成「GPA全球政府採購商機網」,可多利用該網站資訊爭取外國政府採購商機。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承辦人:蔣小姐
電話:02-87897585 傳真:02-8789760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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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於98年12月9日立法院第7屆第4會期交通委員會提出之公共工程採購效能專案報告

承辦單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  承辦人:林詹雄
電話:02-87897583 傳真:02-8789758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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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保署以中華民國98年12月21日環署管字第0980116213號公告新增「貯備型電開水器環保標章規格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產品推動使用作業要點第9點。 公告事項: 一、 貯備型電開水器環保標章規格標準如附件,或請上網查詢(綠色生活資訊網:http://greenliving.epa.gov.tw);並自即日受理業者申請該項產品之環保標章。 二、 對本公告如有疑問,請電洽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地址:台北市中正區中華路1段83號,電話:02-2311-7722轉2924。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楊凱翔
電話:02-23431965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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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98年12月22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19210號預告訂定「應施檢驗裝修用集成材、化粧單板貼面裝修用集成材、結構用集成材及化粧單板貼面結構用集成柱二十二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生效。
依  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公告事項: 一、 訂定機關: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二、 訂定依據:商品檢驗法第三條、第五條第二項、第十條第一項、第二十八條第一項、第三十五條第三項及第三十九條第二項。 三、 旨揭應施檢驗品目檢驗規定草案如附件「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草案」。本案另載於本局網站(網址:http://www.bsmi.gov.tw),「最新消息」網頁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43190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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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99年1月1日起,設址於台北縣轄區內實收資本額未達新台幣5億元之公司,其設立、變更登記之主管機關由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變更為台北縣政府。
經濟部98年12月15日經商字第09802431120號函。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承辦人:洪信裕
電話:02-23680816#214 傳真:02-23673883 E-Mail:syhung@moeasm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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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中小企業發展條例增訂第24條之1條文。
第24條之1條文:為協助發展地方特色產業,以促進地區經濟繁榮,政府得設立基金。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林婉慈
電話:02-23680816 傳真:02-23673883 E-Mail:wantzu@moeasme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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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莫拉克颱風受災企業融資協處辦法」第3條、第7條、第12條,業經經濟部於中華民國98年12月1日以經企字第09804606390號令修正發布,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總說明及修正條文對照表各1份。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林婉慈
電話:02-23680816#239 傳真:02-23673883 E-Mail:wantzu@moeasme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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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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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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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至九十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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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函:修正後「中小企業發展基金支援辦理中小企業災害後舊專案貸款要點」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承辦人:洪信裕
電話:02-23680816#214 傳真:02-23673883 E-Mail:syhung@moeasme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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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80460601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14 條條文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紀先生
電話:02-3343519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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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委託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辦理98年度「中小企業互助合作輔導計畫」乙案,擬辦理合作交流會創意提案競賽,請踴躍組隊報名參加。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電話:02-33431112 傳真:02-23939143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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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中小企業處與台灣金融研訓院推動「中小企業財務人才認證制度」
中小企業財務人才認證制度採分級認證,依據資歷與職能分為財務人員、財務主管及財務顧問等三級認證,相關說明可於金融研訓院網頁http://www.tabf.org.tw查詢。 財務人員認證測驗每年約於4月及11月舉辦,本(98)年11月15日將舉辦第3屆,另財務主管認證測驗預計將於99年上半年舉辦,財務顧問認證測驗規劃將於100年舉辦。 為配合中小企業財務主管認證測驗之舉辦,金融研訓院特編印「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實務(一)財務主管的職責及管理決策」及「中小企業財務管理實務(二)財務規劃與風險管理」2本測驗參考書,99年1月15日前向該院訂購可享8.5折優惠。
承辦單位:經濟部中小企業處  承辦人:華小穎
電話:02-23680816#352 傳真:02-23673883 E-Mail:support_01@moeasme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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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頭盔型及手持盾型)之瀘光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中華民國98年11月6日經標二字第09820016580號公告訂定。
訂定「應施檢驗熔接用防護面具(頭盔型及手持盾型)之瀘光板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99年3月1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許東銘
電話:02-2343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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既有化學物質提報作業實施要點
本要點係為建置我國既有化學物質清單,以掌握國內化學物質之運作情形,於提報期間內完成提報之化學物質未來將不列為「新化學物質」,請自願性踴躍提報,如有提報相關問題,請惠洽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委託之執行單位財團法人安全衛生技術中心洽詢(電話:06-2937770)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秋娥
電話:02-85902776 E-Mail:chiuo@mail.cl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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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踴躍提出與韓國經貿相關建言提案。
12月中旬將與韓國進行雙邊經貿諮商,請就於韓方有遭遇關稅或非關稅障礙之事項議題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郭諒月
電話:02-27012671 傳真:02-27555493 E-Mail:moonkuo@roccoc.org.tw
截止日期:2009/1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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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踴躍提出兩岸經貿相關建言提案。
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11月上旬將召開大陸經貿研究委員會會議,若有兩岸經貿之相關建言提案,請踴躍提出以便彙整提會討論。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韋秉忠
電話:02-27070111#121 傳真:02-27070977 E-Mail:danwei@cnaic.org
截止日期:2009/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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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財政部就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薪資所得扣繳等相關作業規定
(一)98年1月16日修正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以下簡稱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自98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以下簡稱非居住者),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之1.5倍以下者,全數按給付額扣取6%。符合該規定之個人如同時受僱於多個雇主,加計不同雇主給付之薪資後,其全月薪資總額超過上開規定金額致短扣稅款者,由稽徵機關向所得人追補應徵收20%稅款與原扣繳6%稅款之差額稅款。 (二)非居住者之薪資因離(職)境而提前給付,或因薪資給付適逢假日而提前於假日前一上班日或延後至假日後一上班日給付,致發生跨月給付者,該提前或延後給付之薪資,得併入原應給付日所屬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由扣繳義務人於給付時依法扣繳,免併入實際給付月份之薪資計算應扣繳稅額。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暉江
電話:02-85902302 E-Mail:L7100260@ev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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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配合98年7月1日起實施衝剪機械納入商品檢驗體系,勞委會為鼓勵及協助中小企業購置具有型式檢定合格及商品驗證合格標章之衝剪機械及改善舊有衝剪機械之安全設施,訂定「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補助中小企業新購衝剪機械及改善安全設施作業要點」。
有關本補助案件之申請事宜,請洽委託之辦理單位: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聯絡人:謝小姐,電話:03-5914935)辦理。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唐燕玲
電話:02-23212200#312 傳真:02-2358252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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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09.09 教育部/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學術機構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名稱為「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許佩瑜
電話:02-23117722#2873 傳真:02-2381056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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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
預告修正「商品先行放行辦法」部分條文。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五十一條第二項準用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項。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泉祿
電話:02-23431792 傳真:02-2343178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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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4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將於11月下旬在東京舉行
「第34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將於11月下旬在東京舉行,若會員廠商於日方有可增進兩國經貿發展、技術合作與業務交流或可促請日方提供協助等事項之議題,請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廖容小姐
電話:02-27012671 傳真:02-27555493 E-Mail:liaolong0721@gmail.com
截止日期: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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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工廠檢查作業要點」部份規定,並自99年1月1日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9月14日以經標二字第09830006190號公告訂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董晉偉
電話:02-33435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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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令:修正「毒性化學物質標示及物質安全資料表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九月七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署毒字第 098007812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9 條條文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顏子修
電話:02-23117722 傳真:02-2381-05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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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訂定「太陽眼鏡鏡片應施檢驗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9月3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12800號公告訂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許東銘
電話:02-234319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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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應施檢驗合板商品十七品目之檢驗標準版次及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8月27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11860號公告訂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4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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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與西班牙之經貿障礙及相關情形
「第6屆台西經貿諮商會議」將於10月於台北舉行,為利我方籌辦該會議,若廠商於西班牙遭遇經貿障礙或有可增進雙邊經貿等議題,請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承辦人:王怡婷
電話:02-23977285 傳真:02-23414485 E-Mail:CON626@trade.gov.tw
截止日期:2009/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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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地區配偶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期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以勞職管字第0980503201號令廢止。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劉秀真
電話:02-8590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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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98年8月14日起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修正。
自98年8月14日起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免輸出許可證,修正為准許出口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施佑宗
電話:02-23977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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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體育委員會辦理「體育推手獎」表揚活動實施要點
一、 目的: (一)向長期支持奉獻及熱心推展我國體育發展的企業、團體及個人,表達謝意與敬意。 (二)鼓勵體育贊助,增進民間參與推動體育之風氣。 二、 辦理時間:受理推薦期間自公告日起至98年9月30日,表揚時間另訂。 三、 表揚對象:企業、團體及個人。 四、 獎項名稱:本獎項名稱為體育推手獎,並分贊助及推展二類,各類分別設置金、銀、銅質獎項。 詳細情形請上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網站(網址:http://www.sac.gov.tw/)查詢。
承辦單位:行政院體育委員會  承辦人:葉雪鳳
電話:02-87711832 傳真:02-27520200 E-Mail:z006@mail.sac.gov.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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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提供與芬蘭之經貿障礙及相關情形
為協助政府瞭解企業廠商與芬蘭間之經貿障礙,適時與芬方諮商解決,敬請提供是否面臨與芬蘭間發生經貿障礙及相關情形,將彙整後轉請經貿主管機關協助解決。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高千惠
電話:02-27070111#144 傳真:02-27070977 E-Mail:kao@nfict.org
截止日期:2009/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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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綠色包裝設計評選活動」開始報名,歡迎包裝高手踴躍參加。
環保署舉辦「2009綠色包裝設計評選活動」,經評選之優良包裝將獲頒發「綠色包裝標章」,以鼓勵業者設計並製造兼具環保及創意的產品包裝,藉由綠色包裝標示,不但可提升業者環保形象,更可成為消費者選購環保產品之誘因。活動報名收件自即日起至98年9月7日止,歡迎各界包裝高手踴躍參加。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林佳賢
電話:02-23117722#2613 傳真:02-23347741 E-Mail:chihlin@epa.gov.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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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動力衝剪機械商品系列型式判定及檢定抽樣原則」第三點、第五點、第七點、第八點及增訂第十一點,並自即日生效。
動力衝剪機械商品系列型式判定及檢定抽樣原則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三、動力衝剪機械之系列型式判定,乃針對已驗證合格之主型式進行比對,且確認如下項目未予改變,始得判定為系列型式產品: (一)台身型式; (二)傳動型式; (三)離剎型式; 系列型式判定之申請應由原型式檢定申請者檢具相關技術文件資料、原型式檢定合格證明書,及與原型式差異對照表,向原型式檢定機構提出申請判定。 五、申辦型式檢定之同型式動力衝剪機械因變更零組件、安全裝置或內部設計而未影響安全裝置之操作功能時,於本原則第三點所列項目未改變之前提下,得依變更情形增列系列型式。 前項變更情形於申辦型式檢定與驗證登錄作業,無論有無增列系列型式,皆須提供變更對照表及相關技術資料予型式檢定機構及商品驗證機構備查。 七、辦理動力衝剪機械系列型式之型式檢定作業,型式檢定機構應考量安全計算項目及安全功能量測數據等資料研訂檢定抽樣計畫,且據以最多選定一台系列型式之商品完成型式檢定作業。 倘申辦型式檢定之同型式動力衝剪機械變更所裝配之安全裝置類別或安全控制回路設計而成為系列型式,則該系列型式之代表型式須依檢驗標準所規定之必要項目完成型式檢定作業。 前二項未執行檢定作業之其他系列型式則可採行技術資料之審查核對,以確認系列型式商品與檢驗標準之符合性。 倘型式檢定機構提出合理且具體之抽樣計畫,及具危害操作者安全之風險分析報告,報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同意時,或型式檢定機構進行系列型式之技術資料審查核對發現所裝配之安全裝置類別或安全控制回路設計無法達到安全操作功能時,則系列型式抽樣數量得超過該商品之一台系列型式。 八、若經選定須執行抽測作業之動力衝剪機械系列型式,申請者無法提供樣品以利型式檢定機構完成型式檢定之抽測作業時,或未經選定須執行抽測作業之動力衝剪機械系列型式,申請者無法提供技術資料以利型式檢定機構完成審查核對作業時,該系列型式應排除於申辦案所含括之系列型式清單。 型式檢定機構遇有前項之情事,應依據抽樣計畫選定另一台系列型式商品完成型式檢定作業。 十一、申辦型式檢定與商品驗證登錄作業之動力衝剪機械主型式及所有系列型式,於完成型式檢定或技術資料之審查核對作業,確認與檢驗標準之符合性,應於型式檢定與商品驗證登錄作業之合格證明文件中載明已符合之動力衝剪機械主型式及系列型式規格資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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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應施檢驗緊密型螢光燈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怡盛
電話:02-23431783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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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手動燃氣閥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之產品名稱及驗證標準」,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98.7.24經標三字第09830004720號公告:本局96年11月26日公告實施之旨揭「手動燃氣閥」自願性產品驗證,其產品名稱修正為「燃氣台爐開關閥」;驗證標準修正如附「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燃氣台爐開關閥實施自願性產品驗證明細表」。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陶嘉玲
電話:02-23491781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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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市政府將舉辦98年度第2次「市長與工商企業界有約」座談會
台北市政府預訂於10月中、下旬舉辦98年度第2次「市長與工商企業界有約」座談會,如有相關建言,請於8月17日前以電子郵件傳送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以便彙整後送市府參辦。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謝履成
電話:02-27070111#139 E-Mail:LCHSIEH@cnaic.org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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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增列電子類之全球衛星定位(GPS)接收器為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項目
商品驗證業務委託辦理之驗證項目增列電子類之全球衛星定位(GPS)接收器,業經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8年7月13日以 經標三字第09830004910號公告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傳真:00-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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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規費收費辦法部份條文及第21條、第14條修正草案公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經濟部經授標字第09820050340號發佈,請於七天內陳述意見。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泉祿
電話:02-23431792 傳真:02-2343178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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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參加「第2屆津台投資合作洽談會」
天津市人民政府函邀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組團參加該府及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等單位聯合主辦之「第2屆津台投資合作洽談會」。鑑於兩岸經貿往來日愈密切,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計畫組團由黃理事長領隊前往參加上述洽談會,並藉機參訪康師傅控股公司天津總部,參加人員除機票自負外,食宿概由中方招待。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李卓穎
電話:02-27070111#150 傳真:02-27070977
截止日期:2009/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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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品檢驗標識使用辦法第3條、第14條條文修正公告預告
中華民國98年7月8日經濟部經授標字第09820050350號發布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紀恆安
電話:02-33435193 傳真:02-2343178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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歡迎報名「2009年五金建材業赴中東拓銷團」(沙烏地阿拉伯、約旦、敘利亞)
近來全球遭多年罕見之金融海嘯波及,世界經濟以開發市場受創尤深,中東地區因有油元支持且與歐美金融市場連動性低,爰影響程度較小,鑑於該區市場之高購買力及工程興建潛在商機,特籌組本團協助我業者積極拓銷中東市場,詳請請參閱本活動參加辦法,如欲報名,請於7月24日前回傳報名表。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  承辦人:王傳強
電話:02-27255200#1533 傳真:02-27576443 E-Mail:ray75@taitra.org.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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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年人才培訓深耕方案-青年就業旗艦計畫」訓練補助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提升十五歲以上二十九歲以下青年之就業能力,結合產、學、訓之資源,提供青年務實致用之就業訓練服務,特訂定本計畫。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承辦人:周小姐
電話:02-23660812 #125 傳真:02-23697673 E-Mail:miche_tang@nasme.org.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1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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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自本(98)年8月1日起,主管機關將依法全面執行查處作業。
一、依據「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條第1項及第6條第1項規定,農產品、農產加工品須經驗證(國內產品)或審查(進口產品),始得以有機名義販賣。本法第13條規定,有機農產品、農產加工品不得使用化學農藥、化學肥料、動物用藥品或其它化學品。二、又「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驗證管理辦法」第24條、第30條第2項,「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管理辦法」第11條、第17條分別規定國產、進口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標示事項及標章使用規定。另進口農產品如在國內分裝、加工者,其分裝、加工過程應經國內有機驗證機構驗證。市售有機農產品及有機農產加工品之標示應符合上開規定。三、農委會於本(98)年1月22日發布「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第27條執行原則」,依據該執行原則,自98年1月31日起,凡98年1月31日以後製造且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農產加工品,均為依法查處範圍;另98年1月31日以前製造者,如擅自使用農委會所定有機農產品標章及違反規定使用化學品,亦為查處範圍,至於其標示之管理,則自98年8月1日起始列為查處範圍。四、按前揭執行原則,有關以有機名義販賣之農產品及農產加工品,其品質檢驗及標示檢查等相關管理事項,自本(98)年8月1日起全面依本法執行查處。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王大偉
電話:02-27012671#232 傳真:02-2755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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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災害發生事業單位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要點
一、天然災害發生時(後),為保護勞工生命安全及兼顧事業單位營運需求,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天然災害,指颱風、洪水、地震及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屬天然災害者。 三、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之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除相關法令已有規定者外,應參照本要點事先於勞動契約、團體協約中約定或工作規則中規定;未有約定或工作規則未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四、事業單位因業務性質需要,需特定勞工於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出勤者,應由勞雇雙方於事前約定;有工會者,應徵得工會同意,無工會者,應經勞資會議同意。 五、工作場所因天然災害發生致勞工繼續工作有發生危險之虞時,雇主或工作場所負責人應即採取足以保障勞工安全之必要措施。 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視為曠工、遲到或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且不得強迫勞工補行工作、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 (一)勞工工作所在地經轄區首長依「天然災害停止辦公及上課作業辦法」(以下稱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勞工因而未出勤時。 (二)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勞工確因颱風、洪水、地震等因素阻塞交通致延遲到工或未能出勤時。 (三)勞工工作所在地未經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惟其居住地區或其正常上(下)班必經地區,經該管轄區首長依作業辦法規定通報停止辦公,致未出勤時。 七、勞工因前點所定之情形無法出勤工作,雇主宜不扣發工資。但應雇主之要求而出勤,雇主除當日工資照給外,宜加給勞工工資,並提供交通工具、交通津貼或其他必要之協助。 八、公務機關(構)、公私立學校、公用事業、郵電事業、交通事業及其他性質特殊之事業,天然災害發生時(後),勞工出勤管理及工資給付事項,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未有規定者,參照本要點辦理。 九、事業單位或雇主未參照本要點辦理,致有違反勞動法令情事者,依各該違反之法令予以處罰。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王大偉
電話:02-27012671#232 傳真:02-2755549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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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即日起生效
公告修正「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第十二、十五、十八點,即日起生效,「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修正規定,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835 E-Mail:fsguanjen@doh.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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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對台經貿障礙調查
「第21屆台歐盟諮商會議」將於10月或11月間假台北舉行,若會員廠商於歐盟遭遇經貿障礙,請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貿局  承辦人:劉若斐
電話:02-23977289 傳真:02-23216442 E-Mail:cecilia@trade.gov.tw
截止日期:2009/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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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5月27日 修正公布商業團體法第17條及76條條文,自98年11月23日施行

承辦單位:內政部  承辦人:梁翡真
電話:049-2391420 傳真:049-2391439 E-Mail:g08@mail.jung.nat.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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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6月8日以勞職管字第0980508023號令訂定發布施行。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敖啟芳
電話:02-85902312 傳真:02-85902389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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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業者拓展國外市場障礙調查
期透過問卷調查以瞭解我國服務業者在海外拓展市場時所遭遇之障礙,並將調查結果整理後,反應給政府相關單位,作為日後與該些目標市場國家談判時之議題。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郭諒月
電話:02-27012671 傳真:02-27555493 E-Mail:rebecca.miao@roccoc.org.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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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日起,針對產地馬來西亞,廠牌為KEE WEE公司名稱進口之產品,改列加抽批(抽批比例20%)
馬來西亞進口案內產品,如製造商或供應商如為KEE WEE公司,證明該批產品未檢出三聚氰胺,即日起,改列加抽批(抽批比例20%)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8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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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代理權授與限制建議意見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為瞭解實務上有關代理權授與之限制條件與其對競爭秩序之影響,如有修正意見,請以電子郵件傳送至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參辦。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謝履成
電話:02-27070111#139 傳真:02-27070977 E-Mail:LCHSIEH@cnaic.org
截止日期:2009/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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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ertificate in International Trade and Finance (CeITF)報考開始
CeITF證照考試由ifs School of Finance主辦,預計10-11月間考試,8月截止報名。考試對象主要為銀行業者及進出口業者,考試內容包含國際貿易環境、通用信用狀及國貿條規、貿易危機的解決方式等。取得證照功效為將能就國際貿易融資部份提供適當建議給顧客,了解各類國際貿易流程、危機與解決方式,現今國際貿易銀行通用慣例與適用規則與各方所擔任角色與責任等。
承辦單位:國際商會中華民國總會  承辦人:吳香江
電話:02-25288833 傳真:02-27470611 E-Mail:cbc-icc-tpe@cieca.org.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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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訂定「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並自98年5月15日起生效。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第一款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8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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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尼對台經貿障礙調查
為協助政府瞭解印尼對台經貿障礙,適時與印尼諮商解決,歡迎提供面臨印尼經貿障礙及相關情形。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陳益生
電話:02-27070111 傳真:02-27070977 E-Mail:walter@cnaic.org
截止日期:2009/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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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署:98年7月1日起申請食品微生物進口請依說明辦理。
一、現行供食品原料或食品加工使用之食用微生物進口,核歸CCC 3002.90.90.90-5號列,該號列輸入規定為816。 二、衛生98年7月1日要求進口廠商於進口食用微生物前,逐案備齊相關文件,先行向該署提出申請(「文件審核通關」程序),以取得該署核發之通關條件代碼,始得進口。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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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得華僑身分香港澳門居民聘僱及管理辦法」第8條,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以勞職管字第0980506912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本辦法所稱之健康檢查,應包括下列項目: 一、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抗體檢查。 二、胸部X光攝影檢查。 三、梅毒血清檢查。 四、B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 五、濃縮法腸內寄生蟲糞便檢查 (含侵入性痢疾阿米巴) 。 六、一般體格檢查 (含精神狀態) 。 七、漢生病檢查。 中央衛生主管機關得依第二條所定人員之工作性質及香港或澳門地區疫情,增、減或變更前項健康檢查項目,並公告之。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曾惠君
電話:02-85902311 傳真:02-859023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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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之輸出規定。
鑒於全球不景氣,全球廢紙需求減少,國內廢紙不致於大量出口帶動物價上漲,另為照顧國內經濟弱勢族群,擬公告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之輸出規定代號「121」(由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修正為准許出口,免除簽發輸出許可證(詳附件),並自「限制輸出貨品表」刪除。 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隔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施佑宗
電話:02-23977363 傳真:02-235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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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兩岸經貿發展新局,敬請就「大陸地區人民來台從事商務活動許可辦法」提供相關鬆綁意見,俾供移民署修法之參考。
依據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8年4月3日經審三字第09800535010號函辦理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應小曾
電話:02-2755549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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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應施檢驗合板商品十七品目之檢驗標準版次及相關檢驗規定」,並擬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十月一日起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4月3日以經標二字第09820004140號公告訂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4319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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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募企業菁英加入「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
經濟部中小企業處為有效運用各界人力資源,以促進我國中小企業之發展,特策劃推動「 強化縣市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 (企業服務志工)功能計畫 」,遴聘具服務熱忱之專業人士,投入地方企業服務之志工行列,透過中小企業榮譽指導員(企業服務志工)積極參與各項中小企業活動,轉達政府各項施政措施,擔任政府與中小企業間之橋樑;並配合各縣市中小企業服務中心,建構一較完整而綿密之企業服務網絡。有意申請者,請上「中小企業志工服務網」下載申請表格。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管理科學學會  承辦人:林佳妤
電話:02-33431168 傳真:02-33431155 E-Mail:volunteer@mail.management.org.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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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屆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自98年4月1日至5月31日止受理報名
「中華民國企業環保獎」係本署為表揚國內推動環保工作 績效優良的企業所設立,鼓勵其他事業以得獎者作為楷模 , 善盡企業之社會責任,共同推動環境保護工作,是企業推動 環境保護的最高榮譽獎項。如企業連續三年獲得本獎項,將 另頒予環保榮譽獎座。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李奇樺
電話:02-23117722#2945 傳真:02-23120910 E-Mail:chihlee@epa.gov.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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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3日星期五召開「勞資關係研究委員會會議」
倘有勞資相關建言議案,請以電子郵件(Emai: yughan@cnaic.org)傳送至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林裕安
電話:02-27070111#156 傳真:02-27070977 E-Mail:yughan@cnaic.org
截止日期:2009/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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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屆「國家磐石獎-卓越中小企業選拔」--即日起受理報名
象徵中小企業的最高榮譽-國家磐石獎選拔表揚活動開跑了,本(98)年度的活動自即日起至6月1日受理報名,歡迎各界踴躍推薦表現卓越之中小企業參選。凡符合以下資格者均可報名參選: 一、實收資本額在新台幣8,000萬元以下或員工人數未滿200人者。 二、成立時間達5年(含)以上者(即93年6月1日以前成立者)。 三、最近3年(97、96、95)其中2年稅前稅後均獲利,且97年無累積虧損者。 四、企業負責人具有中華民國國籍。
承辦單位:社團法人中華民國中小企業協會  承辦人:周金蘭
電話:02-23660812#166 傳真:02-23675952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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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應施檢驗車用或攜帶式且具接收功能之全球衛星定位系統(GPS)接收器」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七月一日起生效。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於98年3月25日以經標三字第09830002300號公告訂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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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8年健康食品查驗業務委託「財團法人醫藥工業技術發展中心」審查。
依據健康食品管理法第七條第四項、健康食品查驗委託辦法第六條。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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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98年輸入囊錠狀食品及食品添加物查驗登記業務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優良農產品發展協會」審查。
委託期間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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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者進口或國內產製之商品,是否歸屬玩具應施檢驗品目,請參酌標準檢驗局訂定之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核判原則手冊。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陳淑惠
電話:02-33435101 傳真:02-2392240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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徵詢財務會計準則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之意見
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擬擴大徵詢財務會計準則第41號公報「營運部門資訊之揭露」之意見,如有相關修正意見,請於98年3月26日(星期四)前以電子郵件傳送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俾彙總函送該基金會參辦。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謝履成
電話:02-27070111轉139 E-Mail:LCHSIEH@cnaic.org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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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人力創新獎選拔表揚計畫」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為選拔、表彰具有人力培訓實績或創新具體作法之企業、專業團體或個人,促進企業廠商及社會大眾對人力資源發展經驗之瞭解與學習,型塑投資人才之優質環境,特訂定本計畫。有意參加評選者,可上職訓局網站報名。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  承辦人:許為仁
電話:02-85902560 傳真:02-8590244 E-Mail:e7100025@evt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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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98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98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每案以聯合3家企業以上即可自行依需求設計並辦理訓練活動(含員工座談、觀摩、研習及訓練課程等),訓練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300萬元為上限。有意參與廠商可於9月30日前,先向台灣發展研究院聯合型專案辦公室洽詢或提出申請。該院將依需求派員輔導或另行辦理計畫說明會。
承辦單位:台灣發展研究院  承辦人:薛朝原經理
電話:04-36117766 E-Mail:up@ms3.trdi.edu.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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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本國勞工之就業機會,雇主申請聘僱外國人辦理國內招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將加強媒合推介,請所屬會員廠商配合辦理。
一、雇主聘僱外國人,應先以合理勞動條件在國內招募,經招募無法滿足其需要時,始得就該不足人數提出申請聘僱外國人,另僱主對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所推介之求職者,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二、雇主申請聘僱第二類外國人,應以合理勞動條件向工作場所所在地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才登記後次日起,至勞委會指定之國內新聞紙中選定一家刊登求才廣告3日,自刊登求才廣告期滿之次日起至少21日辦理招募本國勞工;雇主於國內招募舉辦甄選測驗,應於辦理求才登記時,將甄試項目及錄用條件送受理求才登記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備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對該專長測驗,得指定日期辦理測驗,並得邀請具該專長之專業人士到場見證。三、有鑑於國內失業率持續攀升,為增加本國勞工就業機會,雇主辦理招募21日後,公立就業服務機構仍有適當求職者得繼續辦理推介(依實際情形彈性延長至30日),且應將求職者之媒合結果註記於「聘僱國內勞工名冊」中。倘若雇主拒絕接受推介或以無正當理由拒絕僱用時,勞委會依法對其申請案不予許可。另為公開國內招募程序,針對大型國內招募(求才登記需求人數逾30人以上),且同一日辦理面試之案件,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將增加邀請推介勞工就業之團體參與見證。惟所邀請之團體,不得干預雇主面試之結果。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楊慧如
電話:02-85902332 傳真:02-8590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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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訂定「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草案。
一、訂定機關:行政院衛生署。 二、「輸入食品查驗作業要點」草案如附件。本案另載於本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 三、對於本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次日起1週內陳述意見或洽詢,逾期視同無意見: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835 傳真:02-2523005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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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加值計劃部份規定,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以勞職訓字第0980502034號令修正發布。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倩怡
電話:02-85902580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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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商品檢驗規費及驗證登錄商品年費,得介接e政府服務電子付費平台繳費因故延到98年3 月10起實施。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洪修權
電話:02-234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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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十三日至九十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精密機械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91781 傳真:02-33433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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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應金融風暴,經濟部委託外貿協會於3月6日至23日籌組「2009南美洲旗艦訪問團」,以協助廠商拓銷及促進雙邊關係。
為有效利用本次出訪機會,並協助政府瞭解巴西、智利、秘魯及哥倫比亞四國對台之經貿障礙,請各企業廠商提供如關稅、貿易及投資障礙等相關議題或關切事項,以利彙整後作為與該等國家進行討論及交流之參考。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陳益生
電話:02-2707-0111#147 傳真:02-27070977 E-Mail:yishengchen@nfict.org
截止日期:2009/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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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國人因特殊情形無法於60日完成轉換雇主,同意得再延長轉換雇主作業期間之通案處理原則乙案。
一、按「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就業服務法第46條第1項第8款至第11 款規定工作之轉換雇主或工作程序準則」第10條規定,略以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自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轉換或廢止聘僱許可之日起 60 日內,依規定辦理轉換作業,又外國人無正當理由未依前條規定出席協調會議,或已逾轉換作業期間仍無法轉換雇主或工作者,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應通知原雇主於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協調會議翌日起 14 日內,負責為該外國人辦理出國手續並使其出國,但外國人有特殊情形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二、考量外籍勞工無法於60日內順利轉出之原因,係屬不可歸責於外國人之事由,影響外國人在臺工作權益甚巨,爰訂定得再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特殊情形及期限如下: (一)特殊情形係指下列情事之一: 1.雇主經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 72 條規定廢止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全部或一部。 2.遭受雇主或其僱用員工、委託管理人、親屬人身侵害或主動檢舉雇主違反就業服務法第 57 條第 3 款或第 4 款規定,並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業服務法第 73 條第 3 款之聘僱關係終 止,而廢止聘僱許可。 3.外國人入國工作未滿 1年。 4.雇主有關廠歇業或經地方主管機關認定業務緊縮之情事。 5.其他影響外國人權益重大,經主管機關查證屬實。 (二)符合前項特殊情形之外國人,應於原轉換作業期限屆滿日前14日內,向本會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60日,且申請以 1次為限。但外國人屬刑事訴訟案件被害人者,得不受申請次數限制,惟申請延長轉換作業期限不得逾檢察機關不起訴處分或法院一審判決之日止。 三、符合前揭特殊情形之外國人,如有申請延長轉換雇主期限之必要, 應於前揭申請期限內檢附說明書及前揭特殊情形之證明文件,向本會提出申請。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王大偉
電話:02-27012671#232 傳真:02-275554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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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公告發布「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修正條文案。
依財政部本(98)年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800011120號令發布扣繳率標準第2條及第3條修正條文,其中第3條係為減輕所有低收入外勞受薪階級之租稅負擔,修正重點略以:自中華民國本年1月1日起,政府派駐國外工作人員以外之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1.5倍者,按給付額扣取6%。 另財政部本年1月16日新聞稿表示,本次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3條規定係自本年1月1日起適用,又目前行政院核定每月基本工資為新台幣(以下同)1萬7,280元,外勞全月薪資給付總額在2萬5,920元(1萬7,280元*1.5)以下者,自本年度起改按6%扣繳;至全月薪資給付總額高於2萬5,920元者,其全數金額仍應按20%扣繳。因此,扣繳義務人於本年1月1日至本次該標準修正發布日前給付符合該規定之薪資所得已先按修正前規定之扣繳率20%扣繳稅款者,可逕向所轄稽徵機關申請更正退稅。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暉江
電話:02-85902302 E-Mail:L7100260@evt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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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商品檢驗規費及驗證登錄商品年費,得介接e政府服務電子付費平台繳費之公告如附件。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輸入商品檢驗規費及驗證登錄商品年費,得介接e政府服務電子付費平台繳費,自98年2 月27日起施行。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洪修權
電話:02-234317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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充電加值計畫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8年2月2日以勞職訓字第0980503042號令訂定發布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倩怡
電話:02-85902580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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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金屬工業研究發展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91781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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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電子檢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李文輝
電話:02-23431907 傳真:02-23431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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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大電力研究試驗中心辦理商品驗證業務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8864 傳真:02-33433991 E-Mail:chun.wang@bsmi.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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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使雇主及外國人瞭解「僱主聘僱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規定,特加強宣導以下事項。
一、雇主部份:1、雇主依勞動契約給付外國人工資時,除外國人應負擔之全民健康保險費、勞工保險費、所得稅、膳宿費、職工福利金、依法院或行政執行機關之扣押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或依其他法律規定得自工資逕予扣除之項目及金額外,應全額以現金直接給付,如以其他方式給付者,並應提供相關證明文件,交予外國人收存,並自行保存1份。2、雇主除應檢附印有中文及外國人本國文字之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外,並應自行保存5年,又該表應記載外國人應負擔之項目及金額,同時載明工資給付方式。3、雇主未全額給付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屆期仍拒絕給付者,除依就業服務法(以下簡稱本法)第57條第9款及第67條之規定,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外,並依本法第72條第2款規定,廢止其招募許可及聘僱許可之一部或全部。另依本法第54條第1項第14款規定,其後續申請案將予以管制2年不予許可;未檢附薪資明細表交予外國人收存者,相關罰則亦同。二、外國人部份:1、外國人於領取工資時,應詳細核對雇主是否依薪資明細表全額給付其工資,並於確認無誤後始簽署(簽名或按捺指印)薪資明細表。2、外國人應自行收存雇主交予之薪資明細表,以供主管機關管理檢查。3、基於薪資之所有權屬受領該工資之外國人,故外國人於領取工資後,基於其自由意志,自行處分及支配其所得工資。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蘇裕國
電話:02-85902298 傳真:02-85902522 E-Mail:L7100179@ev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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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並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一、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物品」欄增列「三十一、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 二、 公告事項二之表二「容器定義」欄增列「九、裝填成藥、醫師藥師藥劑生指示藥品之容器,僅限於藥廠售出時使用者」。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李守謙
電話:02-2311772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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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產業補助」申請
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為扶植優質及具有潛力之藝文產業業者,促成藝文產業之跨界合作,提昇藝文產業發展品質及競爭力,特訂定「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藝文產業補助作業要點」
承辦單位: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  承辦人:詹嘉慧
電話:02-23434190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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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輸入規定為F02之貨品,如進口非供食品用途者,應於進口報單上註明「非食品等級」
公告輸入規定為F02之貨品,如進口非供食品用途者,應於進口報單上註明「非食品等級(NOT FOOD GRADE)」或其他文字顯示為非食品等級。進口前開產品,如流入食品用途,將依食品衛生管理法相關規定處辦。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85906835 傳真:0285906000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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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97年12月30日以經標三字第09730009040號公告訂定「動力衝剪機械項目為商品驗證之相關檢驗規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謝志宏
電話:02-23431781 傳真:02-3343399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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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雇主聘僱外籍勞工,影響本國勞工權益,涉嫌違反就業服務法第42條認定原則
就業服務法第42條規定,為保障國民工作權,聘僱外國人工作,不得妨礙本國人就業機會、勞動條件、國民經濟發展及社會安定。復按本法第54條第1項第6款及第14款規定,略以雇主申請招募及聘僱外國人,2年內不得有因聘僱外國人而降低本國勞工勞動條件,經當地主管機關查證屬實,或違反本法或依第48條第2項、第3項、第49條所發布之命令。又按第57條第9款規定,略以僱主聘僱外國人不得有違反本法或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徐美娟
電話:02-85902320 傳真:02-85902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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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聘雇外國人許可及管理辦法部份條文,業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中華民國97年12月24日以勞職管字第0970503667號令修正發布施行。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黃惠珠
電話:02-85902310 傳真:02-85902389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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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選拔全國模範勞工,以表揚勞工對國家建設與經濟發展之貢獻或熱心從事勞工運動、服務勞工之優異事蹟,特舉行98年模範勞工選拔,選拔日期至98年2月13日止。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王大偉
電話:02-27012671#222 傳真:02-27555493
截止日期:2009/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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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08 年版ISO 9001 標準轉換計畫
依據「管理系統驗證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二項指定品質管理系統驗證標準為ISO 9001:2008(CNS 12681),其適用範圍為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以後申請之廠商,原指定ISO 9001:2000之申請適用期限至九十八年五月三十一日止。但依本辦法取得ISO 9001:2000認可登錄之廠商,應於九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完成驗證標準之轉換,其轉換作業如「經濟部標準檢驗局2008年版ISO 9001標準轉換計畫」。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葉薇芬
電話:02-23431810 傳真:02-2343181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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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別工作平等法業奉總統於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以華總一義字第09700250571號令公佈施行,自97年11月28日生效。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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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年度「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業者創新研發計畫」補助申請
經濟部商業司為鼓勵服務業業者投入「新服務商品」、「新經營模式」、「新行銷模式」及「新商業應用技術」之創新研究發展工作,並協助業者研提「協助服務業研究發展輔導計畫-業者創新研發計畫」,及提升業者撰寫申請計畫書之能力,鼓勵創新,以順利取得研發補助經費。
承辦單位:經濟部商業司  承辦人:黃鳳玲
電話:02-2701-1769#231~239 傳真:02-2709-0531 E-Mail:2424@cpc.org.tw、2425@cpc.org.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9/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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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54條強制退休年齡修正至65歲
勞動基準法第54條第1項修正條文,業經總統於97年5月14日公布,並於97年5月16日生效施行。勞工身心健康足以勝任約定之工作者,非年滿65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若事業單位勞工退休辦法明定勞工年滿60歲,經雇主同意者,得自請退休,係屬優於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得報經當地主管機關核備後實施。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林淑雲
電話:02-85902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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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商品將自明(98)年3月1日起納入商品檢驗,請再次轉知相關廠商相關資訊並加強宣導,俾使廠商能及時因應相關檢驗措施,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等產品業經公告自明(98)年3月1日起實施檢驗(如附件),檢驗方式採行驗證登錄或型式認可逐批檢驗,檢驗項目包括電氣安規(SAFETY)及電磁相容性(EMC),至於詳細檢驗規定並可至經濟部標準檢驗局網站【http://www.bsmi.gov.tw/】【公告】項下查詢或電(02)33432264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2264 傳真:02-33433991 E-Mail:chun.wang@bsmi.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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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名單
一、依據泰國衛生部2008年11月10日信函辦理(本署97年11月13日收到),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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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針對進口之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需逐批檢附官方或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測報告乙事,將於11月7日屆滿,且案內報驗產品經本署風險評估,均能符合我國規定,爰自11月8日以後起運之產品,無需檢附前開報告,並以原查驗方式執行,請查照周知。
一、衛生署本(97)年10月8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或10月9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99號函諒達。 二、中國進口奶精、奶粉、嬰兒奶粉及植物性蛋白仍依衛生署97年9月21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550號、9月23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58號、9月25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71號、9月30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76號、10月3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84號等函管制,詳細內容請參閱本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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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名單
一、依據泰國衛生部2008年10月29日信函辦理(本署97年11月6日收到),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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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澳大利亞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均無需逐批檢附末檢出三聚氰胺之檢驗報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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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名單,如附件,請 查照周知。
一、依據荷蘭貿易暨投資辦事處2008年10月30日未具文號函辦理,衛生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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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林怡岑君即上線百貨行銷售月全新第二代暖水袋及全新電暖水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禁止陳列、銷售之公告命令。
檢送林怡岑君即上線百貨行銷售月全新第二代暖水袋及全新電暖水袋,因損害消費者生命、身體、健康或財產之虞,為保障消費者權益,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禁止陳列、銷售之公告命令。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黃玉鉉
電話:02-33431602 傳真:02-2343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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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自即日起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版及瓦楞紙或紙版」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21」(即由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採取限量出口,期限為1年。
貿易法第十一條、貨品輸出管理辦法第五條及本部工業局本(97)年10月22日工化字第09700856760號書函。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施佑宗
電話:02-23977363 傳真:02-2397052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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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作業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型式認可逐批檢驗作業規定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43190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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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企業(個人)贊助體育團體或運動選手表揚活動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為向長久以來支持奉獻我國體育發展的企業及個人表達謝意與敬意,並鼓勵運動贊助,強化我國企業參與推動體育之風氣,特規劃辦理「97年企業(個人)贊助體育團體或運動選手表揚活動」,預定於本(97)年12月24日舉辦頒獎典禮。本表揚活動受理推薦期間自即日起至97年11月15日止,請依相關規定踴躍推薦。
承辦單位:政院體育委員會  承辦人:王非凡
電話:02-87711828 傳真:02-27520200 E-Mail:0143@mail.sac.gov.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8/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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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進口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需逐批檢附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乙事,更新該等實驗室資料
一、依據丹麥商務辦事處97年10月23日未具文號函辦理,衛生署97年10月14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309號函不適用。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三、另,衛生署無法逐一通知所有公會與業者,請有關公會於收文後,儘速通知會員廠商及其他相關公會,以保障相關貨主權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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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意紐西蘭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Fonterra公司產品及Tatua公司乳鐵蛋白,均無需逐批檢附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驗報告,惟相關產品應需採取加強管制措施,詳如說明
一、紐西蘭商工辦事處於97年10月16日提出聲明,該國政府極重視乳品之衛生安全及品質,從農場至出口所有相關環節均全程控管。並提供相關法規及管控措施(包括從農場至出口所有管控法規、乳牛養殖所食飼料之管控、奶製品中動物用藥及污染物之管制與監測、乳品工廠之稽核、三聚氰胺檢測方法等)供我國審閱。另該國特別聲明,不曾從中國大陸進口任何乳製品原料成分。 二、經衛生署針對紐西蘭上揭產品之系統性評估結果,同意紐西蘭產品不以本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第970407273號及0970407274號函管理。惟,仍需採取加強抽批查驗(20%),檢驗三聚氰胺至97年12月31日止。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224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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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江漢庸君即正大企業商行進口銷售「安泰水冷暖水袋(I104-安全溫電暖水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禁止陳列、銷售之公告命令影本
江漢庸君即正大企業商行進口銷售「安泰水冷暖水袋(I104-安全溫電暖水袋)依據消費者保護法禁止陳列、銷售。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黃玉鉉
電話:02-33431602 傳真:02-23431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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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17日(到港日)之泰國進口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採取管制措施。
一、泰國FDA稱,泰國製煉乳檢出高量的三聚氰胺,為避免相關產品流入我國食用市場,及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請配合管制措施。 二、泰國進口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20%)三聚氰胺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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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17日針對泰國進口 之CCC Code 0402.99.40.00-8產品,採取管制措施。
一、泰國FDA稱,泰國製煉乳檢出高量的三聚氰胺,為避免相關產品流入我國食用市場,及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請配合管制措施。 二、泰國進口案內產品,製造商或供應商如為Thai Dairy Industry Co. Ltd. 應附官方證明文件,證明該批產品未檢出三聚氰胺。未附者將逐批檢驗。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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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要求逐批附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乙事,檢送新加坡國際認可之實驗室資料。
國外檢驗三聚氰胺官方或國際認可實驗室名單將第一時間放置於衛生署網站。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92372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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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受理98年度「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之業務補助申請
為鼓勵爭取與舉辦國際會議及展覽,有效擴大會議展覽服務業規模,並利國內會議展覽服務業發展,達成順道觀光效益,經濟部配合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訂定之「行政院觀光發展推動委員會推動國際會議及展覽在臺辦理補(捐)助原則」已修正通過,凡符合規定者,可於公告期限內提出補(捐)助申請。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貿局  承辦人:陳慶仁
電話:022-23977319 傳真:02-23224383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8/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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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15日起針對產地馬來西亞之產品採取管制措施
針對產地馬來西亞Julie's或製造商:MANUFACTURING (M) SDN. BHD. 應附官方證明文件證明未檢出三聚氰胺,未附者將逐批檢驗。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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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20日(起運日)起至12月31日止,針對產地中國 (含港、澳)進口CCC Code 07、08及2003.10.00.10-9、2003.10.00.90-2項下產品加強抽批查驗(查驗機率20%),並加驗殘留農藥賽滅淨(Cyromazine)項目,如檢出該品項農藥,請加驗三聚氰胺,如說明段。
一、依據行政院農業委員會97年10月8日農糧字第0971037833號函辦理。 二、據報導,中國農產品因使用農藥賽滅淨,產生代謝物三聚氰胺。為避免相關產品流入我國食用市場,及保障國人之飲食安全,爰請配合採取上開管制措施。 三、副本抄送本署藥物食品檢驗局,請於10月17日前提供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有關食品中殘留農藥「賽滅淨」之檢驗方法,俾利於邊境進口食品檢驗。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108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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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行政院衛生署97年10月16日衛署食字第0970405662號公告預告訂定「食品安全管制系統辦法」影本1份。
案內公告另詳載於行政院衛生署網站(網址:http://www.doh.gov.tw/)之「本署公告」網頁或本署食品資訊網(網址:http://food.doh.gov.tw/)之「最新公告」網頁。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許先生
電話:02-23210151#368 傳真:02-2392372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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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衛生署針對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要求逐批檢附國外官方或具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乙事,檢附該等實驗室資料,如附件。
一、依據丹麥商務辦事處97年10月13日未具文號函辦理,本署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及0970407305號函諒達。 二、嗣後如有國外實驗室更新資料,將於第一時間放置於本署網站(http://food.doh.gov.tw〉業務資訊查詢〉進口食品管理專區),請轉知相關公會或業者知照。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92372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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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於97年10月8日以經貿字第09704605230號令,公告修正「辦理推廣貿易業務補助辦法」部份條文。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林華堂
電話:02-23977316 傳真:02-23224383 E-Mail:walter@trade.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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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行政院衛生署函請自10月8日(起運日)起一個月內之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報驗義務人需逐批檢附官方或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測報告,始得以原查驗方式執行查驗乙事,補充如說明。
一、衛生署97年10月8日衛署食字第0970407298號函諒達。二、衛生署係依據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3條第1項第4款要求檢附旨揭文件;未檢附者,則依同法第7條第1項第1款予以逐批查驗,合先敘明。三、申請報驗之產品,稅則核歸2101.12.00.00-0「以咖啡之萃取物、精、濃縮物或咖啡為主要成分之調製品」,如報驗義務人逐批聲明該報驗產品不含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成分者,得免檢附旨揭檢測報告,且以原查驗方式執行查驗。惟查核標示(包含中文標示及原文標示)發含有上開成分,則應檢附官方或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測報告。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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針對衛生署禁止中國大陸進口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乙事,補充如說明
該署業於9月22日全面禁止大陸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等產品進口(如附件)。其他相關產品,則需檢附聲明文件,聲明不含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始得報驗,並需逐批查驗三聚氰胺,符合規定始得輸入。因該署已通知經濟部標準檢驗局該項禁止措施,因此,即使報驗義務人向海關報關,因無法取得該局之許可通關條件代碼,海關仍不會放行,產品即已禁止進口,合先敘明。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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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台北關稅局定期標售充公及進口逾期不繳稅、放棄貨物,近期推出中國大陸郵票、電子電器、雜項物品、機器設備、電信器材等,歡迎各公會會員踴躍參與標購
有意投標者,請至財政部台北關稅局網站http://taipei.customs.gov.tw/消息看板/私貨及逾期貨標售,瀏覽詳細標售資料或向該局法務室洽詢(聯絡電話:03-3834161轉359、360)。二、財政部台北關稅局預計至本(97)年底前將再辦理兩次標售,其日期分別為11月7日及12月5日。
承辦單位:財政部台北關稅局  承辦人:宋軒璇
電話:03-3834265#360 傳真:03-383459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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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21」(即由預告修正「限制輸出貨品表」,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表CCC4707.10.00.00-6「回收(廢料及碎屑)之未漂白牛皮紙或紙板及瓦楞紙或紙板」等4項貨品輸出規定代號為「121」(即由國際貿易局簽發輸出許可證),並採取限量出口。
自公告日起1年內,廢紙限量出口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2、94年至96年(1~7月)間有廢紙出口實績,但未達250公噸之出進口廠商,得依下列方式擇一申請分配: (1)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2)依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申請方式辦理,但未獲分配者,得以94年至96年(1~7月)間,其年度出口量最多之數量為年度獲配配額。 (二)94年至96年(1~7月)間無廢紙出口實績之出進口廠商,分配方式如下: 1、年總出口配額:2萬公噸。 2、申請廠商資格: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且申請時未受處分者。 3、每家廠商最高配額:250公噸。 4、申請方式:於經濟部國際貿易局公告受理之日起7日內以書面申請。 5、分配方式:申請總量小於或等於2萬公噸,按每家廠商申請之數量核配;若申請總量超過2萬公噸,公開抽籤,中籤者獲配。 6、申請期滿未分配或廠商已獲配而未使用之配額不再分配。 四、對公告內容有任何意見或修正建議者,請於本公告刊登公報之日起7日內陳述意見或洽詢: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際貿易局  承辦人:施估宗
電話:02-23977363 傳真:02-23513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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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7日(起運日)起,針對產地馬來西亞,廠牌為KEE WEE公司名稱進口CCC Code 1905項下之產品,採取下列管制措施,如說明段
馬來西亞進口案內產品,如製造商或供應商如為KEE WEE公司,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證明該批產品未檢出三聚氰胺,得列為原查驗方式。惟未檢附該項報告者,採逐批查驗三聚氰胺,檢體送本署指定實驗室(報驗義務人自付檢驗費用,惟無須檢附試驗分析報告),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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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即日(起運日)起一個月內之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報驗義務人需逐批檢附官方或國際機構認可實驗室出具未檢出三聚氰胺之檢測報告,始得以原查驗方式執行查驗,未檢附或非未檢出者,均逐批查驗三聚氰胺,詳如說明
一、自中國三鹿奶粉違法添加三聚氰胺事件迄今,各國陸續檢出相關乳製品亦含有三聚氰胺,本署亦已採取相關管制措施,合先敘明。惟為保障國人飲食安全,擬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全面針對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輸入,要求逐批檢附旨揭檢測報告。二、有關奶精原料、奶粉、嬰兒奶粉等產品,於邊境檢驗三聚氰胺,已統一採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檢驗。爰檢附之報告,三聚氰胺應採與我國相同之檢驗儀器。三、報驗義務人每次報驗時,均需檢附上開檢測報告,不同品名之產品,不得申請相同報驗案號。四、本署得視邊境查驗結果等相關風險評估資料,針對旨揭措施予以縮短或延長。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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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2日(到港日)起,將三聚氰胺列入進口「含乳成份」及「植物性蛋白」製品之重點檢驗項目。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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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應由製造、輸入業者負責回收、清除、處理之物品或其容器,及應負回收、清除、處理責任之業者範圍」公告事項二之表二草案

承辦單位: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承辦人:羅國維
電話:02-23117722#2613 傳真:02-23776071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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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9月29日(起運日)之紐西蘭Tatua乳品公司進口乳鐵蛋白(CCC CODE 3504.00.19.00-4),採取下列管制措施,如說明段
紐西蘭進口案內產品,製造商或供應商如為Tatua公司,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證明該批產品經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LC/MS/MS)檢驗,且上開結果為未檢出,該批產品得列為一般抽批查驗(5%)。惟未檢附該項報告者,採逐批查驗三聚氰胺,檢體送衛生署指定實驗室(報驗義務人自付檢驗費用,惟無須檢附試驗分析報告),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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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97年9月29日(起運日)之紐西蘭Fonterra公司進口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如附件),採取下列管制措施,如說明段
紐西蘭進口案內產品,如製造商或供應商如為Fonterra公司,應檢附官方證明文件,證明該批產品經液相層析串聯質譜儀 (LC/MS/MS)檢驗,如上開結果為未檢出者,得列為一般抽批查驗(5%)。惟未檢附該項報告者,採逐批查驗三聚氰胺,檢體送衛生署指定實驗室(報驗義務人自付檢驗費用,惟無須檢附試驗分析報告),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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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9月30日(到港日)之馬來西亞及韓國進口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採取下列管制措施,如說明。
一、因衛生署於9月26日接獲國內知名pizza連鎖公司通報,該公司外送外帶cheese粉自主檢出三聚氰胺不符合規定,經源頭追查,其原料可能係來自馬來西亞;另經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查證,受污染之魚飼料係來自韓國。為避免相關產品流入我國食用市場,及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請配合下列管制措施。二、馬來西亞及韓國進口(如附件)之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20%),惟嬰兒奶粉及調製品(1806.90.20.00-1、1901.10.00.10-4、1901.10.00.90-7、2106.90.40.00-2),採逐批查驗三聚氰胺,檢體送衛生署指定實驗室(報驗義務人自付檢驗費用,惟無須檢附試驗分析報告),符合規定者,始得輸入。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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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自97年10月2日(到港日)起至12月31日止,針對馬來西亞進口之CCC 1905.31.00.00-7、1905.90.50.00-4、1905.90.90.00-6號列產品,採加強抽批查驗(查驗機率20%)三聚氰胺,如說明段,請 查照
因衛生署於9月30日接獲晨鴻有限公司通報,該公司自主送驗 「奶概多vs起士三明治餅乾」三聚氰胺不符合規定。為避免相關產品流入我國食用市場,及保障國人飲食安全,爰請配合管制措施。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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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屆台西(西班牙)經貿諮商會議
廠商可就與西班牙之間有關消除雙邊經貿投資障礙、加強產業合作、促進技術聯盟等有利雙方合作之議題,研提建議或意見。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郭諒月
電話:02-27012671 傳真:02-27555493 E-Mail:moonkuo@gmail.com
截止日期:2008/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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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度校級軍官退前職訓商業管理班為工商企業界培訓管理幹部人才,如有人力需求請填寫「人力需求調查表」,將提供適當人選前往面試。
中華民國全國商業總會承國防部辦理「97年度校級軍官退前職訓商業管理班」,為工商企業界培訓管理幹部人才,該會並免費服務提供相關人力資訊,如有人力需求請填寫「人力需求調查表」,將提供適當人選前往面試。
承辦單位:全國商業總會  承辦人:陳美蓮
電話:02-27012671#209 傳真:02-27542107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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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九月二十二日(到港日)起對中國進口食品加強控管
有關進口貨品號列產品,如查核標示(包含中文標示及原文標示),發現成份含有奶粉,乳製品、奶精及植物性蛋白產品,立即暫停該報驗義務人受理報驗。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承辦人:劉景仁
電話:02-23210151#325 傳真:02-23923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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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經濟部工業局為配合「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審查原則」之規定,核發企業營運總部認定函,特訂定「企業營運總部認定作業要點」,並自即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工業局  承辦人:林淑淑
電話:02-27541255#2414 傳真:02-27020406 E-Mail:sslin@moeaidb.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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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雇主以切結書切結辦理申請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或變更為住宿類建築物使用執照之期限由6個月延長為12個月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勞職管字第0970513453號函修正前97年4月14日勞職管字第0970506991號函,「同意本(97)年12月31日前,雇主得以切結書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並自切結日起6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修正為「同意雇主得以切結書辦理外國人入國或接續聘僱外國人通報,並自切結日起12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另為配合切結期限之修正,原已提出切結6個月內檢送外國人住宿之建築物合法證明文件供地方主管機關檢查者,基於平等原則,得於期限屆滿後自動延長6個月。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陳森輝
電話:02-85902302 傳真:02-85902522 E-Mail:17200123@ev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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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團體自98年1月1日起適用勞動基準法
為保障受僱者基本勞動權益,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於97年8月29日以勞動1字第0970130679號函指定工商業團體適用勞動基準法,該會並於97年8月29日以勞動1字第0970130678號公告發布,並定自98年1月1日生效。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蔡瑩潔
電話:02-85902727 傳真:02-85902738 E-Mail:cutejj@mail.cla.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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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及相關檢驗規定」,中華民國97年9月17日經標二字第09720009780號公告修正
修正「應施檢驗玩具商品品目及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陳淑惠
電話:02-33435101 傳真:02-23922402 E-Mail:b022p1@bsmi.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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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相關規定
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公告:訂定「經濟部標準檢驗局應施檢驗商品品目明細表」之「應施檢驗泡腳機及電動按摩器具等二項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應施檢驗緊密型螢光燈管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自98年3月1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王俊超
電話:02-33432264 傳真:02-33433991 E-Mail:chun.wang@bsmi.gov.tw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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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之規定
關於輸入產品經查驗不符合規定,依輸入食品查驗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申請補正標示之規定。
承辦單位:行政院衛生署 
電話:02-23210151#215 傳真:02-23923723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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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3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提案
「第33屆台日經濟貿易會議」將於97年11月5日及6日假台北舉行,該會議係我國與日本政府間唯一綜合經貿諮商管道,請就能促進兩國經貿發展、技術合作與業務交流,或可借鏡日方請其提供協助等事項,若企業有相關提案,歡迎提出。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高千惠
電話:02-27070111 傳真:02-27070977 E-Mail:kao@nfict.org
截止日期:2008/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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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修正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國內產製商品查驗證明」、「輸入商品合格證書」及「輸入商品查驗證明」
公告修正「國內產製商品合格證書」、「國內產製商品查驗證明」、「輸入商品合格證書」及「輸入商品查驗證明」,格式如附件,並自97年10月1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陳衍仲
電話:02-23434516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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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令:修正「商品監視查驗辦法」
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日經濟部經標字第 09704604570 號令修正發布第 3、7 條條文;並刪除第 13、23、26 條條文
承辦單位:經濟部  承辦人:黃雯苓
電話:02-23431962 傳真:02-23922402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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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部標準檢驗局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心辦理商品檢驗
自97年8月5日至97年12月31日期間委託財團法人台灣建築中心心辦理商品檢驗建築用防火門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寗一勤
電話:02-23431780
截止日期:2008/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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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施檢驗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十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
訂定「應施檢驗複合木質地板、條狀地板、方塊地板及鑲嵌地板十品目商品之相關檢驗規定」,並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一日生效。
承辦單位:經濟部標準檢驗局  承辦人:張家航
電話:02-23734904 相關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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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業場所新化學物質申報登錄機制之影響請惠提意見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作業場所新化學物質申報登錄機制之評估研究」所提之新化學物申報流程建議方案之影響,請於8/27惠提意見,以供後續參考。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安全衛生研究所  承辦人:楊秀宜
電話:02-26607600#288 傳真:02-26607731
截止日期:2008/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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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年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
為推動企業辦理聯合訓練,分享並擴散訓練之經驗與資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職業訓練局於本年度辦理「協助企業人力資源提升聯合型計畫」,每案以聯合3家企業以上即可自行依需求設計並辦理訓練活動(含員工座談、觀摩、研習及訓練課程等),訓練補助金額每案最高以250萬元為上限。
承辦單位:台灣發展研究院  承辦人:謝坤達
電話:04-36117766 E-Mail:up@ms3.trdi.edu.tw 相關連結
截止日期:2008/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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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助宣導雇主及仲介業者重視伊斯蘭教勞工食的文化差異
舉辦相關外籍勞工活動時,適時向雇主及仲介業者宣導尊重伊斯蘭教勞工食的文化差異,於提供餐飲時,應尊重其飲食文化之禁忌,例如禁食豬肉及酒等。
承辦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承辦人:黃茂樹
電話:02-85902679 傳真:02-85902522 E-Mail:17300099@evta.gov.t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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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屆台菲(菲律賓)部長級經濟合作會議提案
第16屆台菲(菲律賓)部長級經濟合作會議將於10月27日-29日舉行,歡迎提供廠商與菲律賓合作間所遭遇之經貿問題或可進行經貿合作之議題。
承辦單位:經濟部國貿局  承辦人:賴玉珍
電話:02-23977267 傳真:02-23584339 E-Mail:jennylai@trade.gov.tw
截止日期:2008/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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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各會員國對台經貿障礙調查
為協助政府瞭解歐盟各會員國對台經貿障礙,適時與歐盟諮商解決,歡迎提供面臨歐盟經貿障礙及相關情形。
承辦單位:中華民國工商協進會  承辦人:高千惠
電話:02-27070111 傳真:02-27070977 E-Mail:kao@nfict.org
截止日期:2008/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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